為了加強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市住建局起草了《撫順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履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24年2月19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箱方式將意見反饋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撫順市順城區臨江路東段振興大廈A座802室(市住建局政策法規科)
郵政編碼:113006
電子郵箱:zjwfgjcc@163.com
聯系電話:024-57739005 57612606(傳真)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月18日
撫順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了加強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轄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合法房屋建筑。包括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使用、裝飾裝修安全、危險房屋安全鑒定與管理、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和應急處置等管理活動。
房屋附屬的消防、電梯、供電、供水、燃氣、供熱、排水、與房屋設計為一體的垃圾分類等相關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軍事設施、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職權依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加強監管執法,健全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處理房屋安全投訴、舉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明確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專門工作人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房屋安全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和報告制度,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 【職權依據(政府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規定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實施應急臨時安置,強制避險解危等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應急、公安、市場監管、文旅、教育、衛健、交通、商務、民政、工信、統戰、農業農村、人社、生態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各自領域內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關經費。
第五條 【財政預算】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投入,確保房屋信息化建設、房屋安全排查、危險房屋監管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保險機制】鼓勵房屋安全責任人或房屋實際使用人投保房屋安全類商業保險。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八條 【安全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護、修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實施房屋裝飾裝修、改建、擴建、改造等活動;
(四)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對鑒定為危險的房屋及時治理、解危;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等工作;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是房屋實際使用人的,應當告知房屋實際使用人房屋用途、主體承重結構和結構改造情況等事項,明確房屋實際使用人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監督房屋實際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
第九條 【房屋實際使用人義務】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房屋實際使用人未合理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安全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實際使用人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現裂縫、變形、腐蝕、沉降、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脫落、陽臺脫落等險情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工作。
第十條 【安全責任人安全檢查義務】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用途、結構類型、使用年限等情況,對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房屋遭遇颶風、暴雨、冰雹、大雪等極端天氣,可能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還應當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章 裝飾裝修及改擴建的房屋安全
第十一條 【依申請審批制度】房屋裝飾裝修、改建、擴建或者改造,依法需要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程序】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房屋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房屋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裝飾裝修方案;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證明;
(四)涉及第十六條行為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
未實行物業管理或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將房屋裝飾裝修情況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街道。
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將轄區內房屋裝飾裝修情況告知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墻體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構件;
(二)開挖房屋底層地面、降低房屋地坪標高或者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三)拆改電梯、消防、抗震等涉及安全相關設施設備;
(四)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層或樓(屋)面荷載。
第十四條 【經設計行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一)在承重內墻上開門、開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拆改墻體;
(二)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設洞口或者擴大樓面結構層洞口;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影響房屋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標準要求】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工程質量標準,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鄰房屋的安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職責】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告知、巡查、制止、報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房屋裝飾裝修登記手續時,要告知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社區。
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上述職責。
第十七條 【街道管理職責】縣(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充分發動群眾參與監督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群眾、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報告或投訴。屬于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的,要及時處理;屬于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鑒定職權依據】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并具備房屋安全鑒定能力的機構實施。
第十九條 【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出現明顯異常情況的;
(二)房屋遭遇颶風、洪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或者遭遇火災、爆炸等事故損壞,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城鄉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或者改造為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涉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條 【安全鑒定的標準】房屋鑒定的程序和方法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
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報告,并將鑒定報告送達鑒定委托人,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一條 【鑒定的申請方式、繳費主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區政府危房治理的職權依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危險房屋治理監督工作,及時組織處置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危險房屋巡查,對危險房屋安全狀態和治理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建立危險房屋檔案并及時更新,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條 【避險解危通知書】經鑒定為C級、D級的危險房屋,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發布避險公告并通知街道(鄉鎮)向每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出具避險解危通知書。避險解危通知書內容應包括:鑒定結果、產權人和使用人責任與義務、避險解危時限、避險解危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解危義務】房屋安全責任人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和避險解危通知書要求,及時進行治理、解危。對于C級危險房屋,應當進行加固、維修和修繕治理,消除安全隱患;對于D級危險房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騰空危險房屋,迅速避險搬離,及時封閉樓體,設置警示標識,做好安全隔離。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治理、解危,或有阻礙行為的,縣(區)人民政府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加固維修,搬離騰空,斷水斷電,封閉樓體,設置隔離圍擋和警示標識,定期巡查等措施進行處置,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限制性條款】D級危房、未落實解危措施的C級危房暫緩辦理出售、抵押登記、轉讓過戶手續,禁止出租和用于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已出租和用于生產經營的,由屬地街道(鄉鎮)責令立即停止出租、生產經營并限期搬離。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危險房屋出現重大險情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危險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