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市政府決定下放35項行政職權事項。
各有關部門要與縣區做好銜接,并做好業務指導和培訓,為縣區順利承接行政職權事項提供保障,確保落實到位。
撫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1年市政府下放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 ||||||||||
序號 | 部門 | 事項 類型 | 事項名稱 | 調整 方式 | 設定依據(下放依據) | 調整前 實施主體 | 調整后 實施主體 | 加強事中事后 監管措施 | 備注 | |
主項 | 子項 | |||||||||
1 | 撫順市教育局 | 行政許可 | 校車使用許可 | 下放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 撫順市教育局,縣(區)教育局 | 縣(區)教育局 | 加強業務指導,適時開展承接情況督導檢查。 | ||
2 | 撫順市司法局 | 行政給付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撫順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縣(區)司法局 | 列入年度綜治考評重要內容 | |
3 | 撫順市司法局 | 行政給付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撫順市司法局 | 市司法局、縣(區)司法局 | 列入年度綜治考評重要內容 | |
4 | 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許可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審批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審批 | 下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實施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2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3.《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根據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撫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通過專項、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
5 | 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許可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 撫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定期上報審批數據 | |
6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
7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法規】《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準予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在以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方可依法受償。 需要改變劃撥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
8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
9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
10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
11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下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通過,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10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10公頃以上35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35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4.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附件第18項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5.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4〕30號] 九、省國土資源廳(二)下放4項 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審查(下放至市級人民政府管理)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各縣、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下放權限系指“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10公頃以上35公頃以下(含本數)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權限。 | |
12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1.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事項(線性工程等)由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 | |
13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租賃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條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第114號) 4.3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第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城市規劃,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進行。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1.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事項(線性工程等)由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 | ||
14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收回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
15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4年1月9日修正)第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調整使用土地的,以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
16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 下放 |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第二十條: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8〕21號)第三十一條: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各類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用途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要將建設項目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時,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建設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等各項指標進行檢查驗收,凡投資強度、規劃建設條件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標準的,必須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驗收意見,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
17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征收 | 耕地開墾費征收 | 下放 | 1.《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有能力補充耕地的單位代為履行補充耕地義務,所補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繳,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不得減免和挪用。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和使用政策的通知》(遼政辦﹝2020﹞15號)二、征收標準。遼寧省耕地開墾費征收最低標準(見附件)綜合考慮了耕地開發平均成本、耕地質量提升與管護需求、建設占用耕地質量狀況等影響因素,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但不得低于全省耕地開墾費征收最低標準。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占用當地同類型、同等級耕地開墾費標準的2倍執行。三、嚴格規范耕地開墾費征收和使用管理(一)規范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耕地開墾費由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市、縣(市、區)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耕地開墾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耕地開墾費征收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
18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步驟有計劃進行。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中共撫順市委、撫順市政府關于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撫委發〔2013〕8號)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權限”采取直接下放方式。 | |
19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實行租賃。實行租賃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實行租賃。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中共撫順市委、撫順市政府關于向城區下放經濟管理權限的意見》(撫委發〔2013〕88號)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權限”采取直接下放方式。 | ||
20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閑置費的征收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普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全省及省本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 | 撫順市人民政府 | 城區政府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
21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復墾費的征收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耕地閑置費的通知(遼政發〔2000〕48號)執法部門及其管理費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由行使法定用地審批權的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
22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1.新設采礦權登記 | 下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條第一款:“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 撫順市自然資源局、縣自然資源局 | 市、縣自然資源局;城區政府確定的承接部門 | 1.市自然資源局按照職責權限和承擔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對下放后各區承擔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的監管。 2.市自然資源局政務事項職能業務部門具體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事宜。市自然資源局業務職能科室可以會同行政審批科室聯合開展監管。 3.事中監管,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檢查卷宗、具體辦理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對不屬于《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的違法審批等性質的問題,責成區承接部門進行整改。確保區自然資源政務服務事項承接、開展,落實到位,依法合規。 4.事后監管,對于各區政府承擔落實所下放的自然資源系統政務服務事項,在具體行政審批等事項辦理中,對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責成相關縣、區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糾正。 | 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遼政辦發〔2020〕46號)、《關于明確縣級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礦種的通知》(遼自然資辦函〔2021〕54號)文件規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開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礦業權出讓、登記。具體負責的礦種為:建筑石料用灰巖、建筑用白云巖、建筑用砂、建筑用橄欖巖、建筑用輝綠巖、建筑用安山巖、建筑用閃長巖、建筑用花崗巖、建筑用凝灰巖、建筑用大理巖、建筑用玄武巖、磚瓦用頁巖、磚瓦用粘土、磚瓦用砂巖等建筑用礦產。即:礦業權6類事項市級、縣級分礦種行使。 |
2.采礦權延續登記 | 下放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第一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 ||||||||
3.采礦權變更登記 | 下放 | 1.《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 ||||||||
4.采礦權注銷登記 | 下放 | 1.《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2.《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 ||||||||
5.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范圍批準 | 下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 ||||||||
6.采礦權轉讓審批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六條“……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1998年2月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 ||||||||
23 | 撫順市農業農村局 | 行政許可 |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申報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號,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訂,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第6號)第三十二條 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輸入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 撫順市農業農村局 | 撫順市農業農村局、縣(區)農業農村局 |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2.針對行業突出問題和重大風險點,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及時發現隱患并處置。 3.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 ||
24 | 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產前診斷技術)申請從事產前篩查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2001年6月20日頒布)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條例開展母嬰保健服務實行許可證制度。《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995年8月7日衛婦發1995第7號令公布。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二條?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有序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6〕45號)《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技術規范》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機構要求 (一)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獲得產前診斷技術類《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一)第50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8﹞35號)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21]17號附件1的311項) | 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縣(區)衛生健康局 | 1.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質量控制。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加強產前診斷機構對產前篩查機構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4.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狀況。 5.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6.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行業自律。 | |
24 | 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行政許可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婚前醫學檢查、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婚前醫學檢查許可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2001年6月20日頒布)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母嬰保健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條例開展母嬰保健服務實行許可證制度。《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995年8月7日衛婦發1995第7號令公布。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二條?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有序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16〕45號)《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技術規范》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機構要求 (一)開展孕婦外周血胎兒游離DNA產前篩查與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獲得產前診斷技術類《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一)第50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8﹞35號)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21]17號附件1的311項) | 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縣(區)衛生健康局 | 1.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質量控制。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3.加強產前診斷機構對產前篩查機構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4.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狀況。 5.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6.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行業自律。 | |
25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1.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 | 下放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一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1.強化政策指導。 2.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5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2.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下放 | 《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1.強化政策指導。 2.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6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利用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它電器設備和設置廣告許可 | 下放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對市政公用設施實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照明設施,在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在照明設施上外接電源,利用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和設置廣告的,必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1.強化政策指導。 2.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7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 | 下放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1.強化政策指導。 2.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8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行為的處罰 | 1.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章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并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訂)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8號發布,2001年11月20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審批權限管理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9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 7.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處罰 | 下放 |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2007年8月26日修訂,2016年1月13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8.對擅自改變、占用、挖掘、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下放 |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2007年8月26日修訂,2016年1月13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0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下放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8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審批權限管理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30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下放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8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審批權限管理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3.對違反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下放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8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審批權限管理 | ||||||
31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31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4.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5.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六條第四款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6.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1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7.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8.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9.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建設部令第157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2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管理責任人不履行其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九條 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2.對在城市建成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2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 3.對在在房頂搭柵、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2011年11月30日修訂) 第十一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五)在房頂搭柵、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4.對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管理規定、機動車車體不整潔行為、違反施工現場環境環境衛生、露天焚燒垃圾、對在垃圾筒、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十二條第二款 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志;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 第十八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2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 5.對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未辦理排放許可證,或者未在指定地點排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二十三條 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6.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未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7.對單位和個人未完成責任區除雪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訂) 第二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3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處罰 | 1.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33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處罰 | 3.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4.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5.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3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處罰 | 6.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等行為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實行縣(區)屬地化管理為主 |
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處罰 | 7.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下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4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的處罰 | 2.對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
3.對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處罰 | 下放 |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千元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
35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強制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強制措施 | 下放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局) | 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 實行縣(區)屬地化管理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