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政府工作約談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政府工作約談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6〕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沈撫新城、石化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政府工作約談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6日
撫順市政府工作約談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政府工作約談制度實施意見(試行)》(遼政發〔2015〕62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政府的執行力,推動政府工作高效運轉,市政府決定建立政府工作約談制度。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約談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著力”和“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要求,推動全市各級政府領導干部敢于擔當、善于擔當、體現擔當,解決慵、懶、散等問題,進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執行力、戰斗力,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推動政府工作優質高效運轉。
第三條 約談對象。
各縣(區)政府(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或領導班子集體。
第四條 約談事項。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重要政策措施,未按規定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且落實不力的。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努力、不作為、不擔當,造成相關政策無法落實或重點工作任務進度嚴重滯后的。
(三)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存在選擇性落實、象征性執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亂作為等問題的。
(四)在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督促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五)不積極主動向國家、省對口部門匯報工作爭取支持,且工作成效不明顯的。
(六)工作不積極主動,主要經濟指標增幅連續兩個季度排在全市末位的。
(七)履行“一崗雙責”不力或在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明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八)因工作不力、不到位造成市政府被省政府約談的。
(九)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約談形式。
(一)單獨約談。
1. 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約談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委辦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2. 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約談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委辦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
(二)集體約談。
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帶領領導班子,約談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委辦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
市監察局列席單獨約談和集體約談。
第六條 約談程序。
(一)提議。
出現需要約談的情形,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約談建議;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提出約談建議;各縣(區)人民政府對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提出約談建議,報市長批準后實施。
(二)準備。
約談前,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細化約談材料準備,提出解決處理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并報約談人審定。
(三)通知。
由市政府辦公廳向約談對象發出書面通知,注明約談人、約談對象、事由、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四)約談。
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分管領導同志或班子集體代表市政府實施約談。
(五)通報。
由市政府辦公廳做好約談記錄,在約談結束后形成《約談紀要》,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準后印發。同時,抄報市委、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等部門,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七條 落實反饋。
被約談人要按約談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具體措施和完成時限,認真組織實施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約談事項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回訪、檢查驗收并報告結果。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結果運用。
將約談情況及約談整改落實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約談整改落實工作考核結果,上報市委,抄送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等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建立本縣(區)、本部門工作的約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