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6〕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沈撫新城、石化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1日
撫順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管理規定
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14號)的有關要求,為規范我市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一、合乘定義及車輛要求
(一)合乘定義。合乘出行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駕駛員的車輛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車輛要求。一是車輛應在我市注冊登記;二是7座以下非營業性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為個人,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小客車不得提供合乘出行;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車輛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二、合乘行為要求
(一)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是應在經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平臺進行注冊提供合乘出行;四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二)合乘成本分攤。合乘出行可分攤總成本僅限于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發生的高速公路、橋隧通行費,除此之外駕駛員不得收取時間計費及其他任何費用。燃料等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計費。
(三)合乘行為規范。一是每輛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范圍內,或者合乘者的起訖點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四是應保持合乘車輛性能及技術狀況良好,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四)合乘出行責任。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不屬于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合乘出行的過程中,如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檢查的,應積極予以配合,執法人員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關規定。
三、平臺行為規范
(一)機構備案制度。從事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平臺機構應在提供信息服務20日前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是平臺注冊地在我市的實體機構營業執照及法人、經營地址等相關信息;二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三是擬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駕駛員和合乘者客戶端發布及操作方式說明;四是車輛、駕駛員管理,合乘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業監管平臺。
(二)加強注冊管理。合乘車輛、駕駛員、合乘者必須在平臺注冊后,方能進行合乘出行。注冊內容應包括:一是合乘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車輛信息;二是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三是合乘者相關信息。
平臺機構應對申請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按照本規定中有關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予以注冊提供合乘信息服務,注冊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報送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注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有關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臺機構應及時注銷其注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三)軟件功能設置。平臺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件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巡游出租汽車打車軟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軟件合并,合乘軟件除具備合乘信息發布功能以外,所設置的相關功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合乘者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具備線上簽訂協議后方可提供當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2.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客戶端預先發布的合乘出行信息,應包括駕駛員身份、車輛型號及號牌、起訖點具體地址、出發時間和合乘線路等相關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戶端查詢。
3.不得設置駕駛員客戶端在未簽訂合乘協議、達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預先查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4.合乘者客戶端僅能查詢出發地半徑1公里以內的駕駛員合乘出行信息。
5.合乘軟件應具備按照單次合乘線路測算燃料等成本費用并預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費用可根據駕駛員注冊的車輛型號,按照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和合乘線路里程等參數予以自動測算。
6.具備當次合乘成本分攤第三方支付功能。
7.具備符合上述駕駛員行為規范中合乘次數、成本費用分攤等限定功能,并可實時提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詢。
(四)報送信息數據。平臺機構應將注冊駕駛員和車輛等信息報送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相關信息及合乘數據應接入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業監管平臺,合乘數據包括: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單次合乘行為出發、到達時間及地點,合乘行駛線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攤成本費用金額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監管
(一)日常管理。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平臺和駕駛員、車輛備案的具體流程,負責對已備案平臺機構的日常監管,督促已備案平臺按照規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務;負責對平臺機構報備的駕駛員及車輛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車輛,責成平臺機構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在平臺系統中予以注銷。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平臺受理市民熱線的有關合乘投訴,對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問題責成平臺機構予以整改,涉嫌違法行為的由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二)市場執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市場執法檢查中應按有關規定認定合乘出行行為,對不符合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非營業性車輛,應當按照《撫順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駕駛員及相關平臺機構依法予以查處,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
(三)信用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合乘平臺機構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