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
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7〕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沈撫新城、石化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22日
撫順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營造守法誠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有關機關和組織)記錄失信企業、共享交換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企業,是指違背市場競爭準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我市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予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懲戒,是指市有關機關和組織利用省信用數據交換平臺、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統稱省數據交換平臺)中失信企業記錄,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對失信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采取限制、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懲戒。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商局組織實施,負責省數據交換平臺中涉及我市的失信企業記錄管理,推動全市范圍內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的實施。
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對失信企業的記錄和聯合懲戒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記錄為失信企業:
(一)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以及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以及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財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四)被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個人。
(五)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存在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以及存在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六)被市有關機關和組織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
第八條 市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核查失信企業記錄,對失信企業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企業、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實施市場禁入。
有關機關和組織對其依法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及其行為,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九條 市級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編制本部門的下列目錄:
(一)認定失信企業依據目錄,列明本部門職權管轄范圍內認定失信企業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失信懲戒措施目錄,對本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機關和組織認定的失信企業,列明本部門應依法實施懲戒以及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懲戒的具體措施。
(三)失信企業信息數據目錄,列明本部門應共享交換的失信企業信息數據目錄,數據目錄包括失信企業的基本信息、認定時間、認定原因等,并符合省數據交換平臺的技術規范。
第十條 市、縣級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和“一數一源”的原則,在失信企業信息產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其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匯集有關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有關機關和組織產生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按照以下方式更正:
發現其認定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或者被認定的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有關機關和組織認定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產生該失信企業信息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及時更正,并重新向省數據交換平臺提供。因系統數據交換造成的失信企業信息錯誤,應當在核實后,及時從省數據交換平臺導出準確信息。
第十二條 因失信企業改正失信行為等被移出失信企業名單的,作出移出決定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自信息產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向省數據交換平臺上傳更新信息。
第十三條 市級有關機關和組織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失信企業認為市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實施懲戒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市級有關機關和組織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系統各級部門實施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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