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撫政發〔2017〕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撫順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遼寧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社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各部門以自己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
照搬照抄上級規范性文件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經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準的除外。
第六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提交合法性審查,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擬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
(二)提請合法性審查的函;
(三)規范性文件草案和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據和正式文本;
(五)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的匯總材料;
(六)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意見、集體討論記錄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政府法制辦對未按規定提供材料的,應告知起草部門限期補報,逾期未補報的,退回起草部門。審查期限自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是否違法減損行政機關的義務或者增加其權力;
(六)是否規定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措施;
(七)是否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八)其他應審查的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實施合法性審查,可根據需要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經市政府法制辦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并應將延長理由及時告知起草部門。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結束后,應向起草部門出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意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名稱;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結論性意見;
(三)對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的,應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溝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應報市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年度績效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明顯違法的;
(二)嚴重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三)提供虛假、失效依據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
(五)其他出現嚴重后果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