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撫順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
民族事務委員會(撫順市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7〕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撫順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6日
撫順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撫順市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18號),設立撫順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局級,掛撫順市宗教事務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加強民族宗教領域應急維穩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著力解決突出問題,確保民族宗教領域和諧穩定。
(二)強化民族宗教領域政策法規宣傳工作,加強相關培訓工作。
(三)加強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地區扶貧攻堅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協調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四)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協調推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扶貧攻堅、科技發展、科普工作、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六)參與推進少數民族文化、衛生、體育、旅游、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提出協調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縣區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應急維穩等工作。
(十)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推薦工作,組織好相關培訓工作,承擔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應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政務宣傳、輿情應對、統計、文字綜合、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后勤服務保障、離退休干部等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及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二)民族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發展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基本知識宣傳普及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承辦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科學普及工作,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干部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協作工作,負責民族宣傳工作。
(三)宗教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系宗教界人士,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宗教事務管理,承擔其他宗教及民間信仰方面管理工作,負責宗教工作方面的綜合、信息工作,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宗教領域安全穩定方面輿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協調處理宗教領域維穩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工作,負責全市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的宏觀指導、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邪教工作,負責宗教界上層人士推薦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辦理與市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擬訂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及政策,負責民族成分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指導民族自治縣重大慶典活動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承擔依法行政、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人口與計劃生育、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負責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承擔全市民族領域安全穩定方面輿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領域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工作,協調推進城市民族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工作,依法做好回族殯葬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