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地質災害區(6141戶)非住宅房屋避險搬遷補償方案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地質
災害區(6141戶)非住宅房屋避險搬遷
補償方案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7〕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地質災害區(6141戶)非住宅房屋避險搬遷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4日
撫順市地質災害區(6141戶)
非住宅房屋避險搬遷補償方案
我市地質災害區6141戶居民住宅房屋避險搬遷安置工作基本完成,現已進入住宅樓下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償階段。為做好地質災害區非住宅房屋避險搬遷補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避險搬遷依據和參照的相關政策
(一)法律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
(二)參照政策。
《撫順市地質災害區居民(6141戶)避險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撫政辦發〔2016〕14號)、《撫順市地質災害區居民(6141戶)避險搬遷安置實施細則》(撫政辦發〔2016〕15號)、《撫順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撫政辦發〔2015〕19號)、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避險搬遷范圍
新撫區、東洲區18.41平方公里采煤塌陷區,東、西露天礦邊坡滑移區,新撫區地質斷裂帶以及望花區演武小煤礦塌陷區區內涉及6141戶居民避險搬遷樓房下的非住宅房屋。被補償的非住宅房屋應具有房屋權屬證書,或經責任主體即各相關區政府組織認定應該給予補償的建筑。
三、避險搬遷補償方式
以貨幣補償為主,以產權調換為輔。
在避險搬遷范圍內,對確定的被避險搬遷補償非住宅房屋,由經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評估公司,在考慮避險因素的基礎上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向被避險搬遷人公示。避險搬遷補償私有產權房屋,按照評估額,予以全額貨幣補償,或等額產權置換。
對市(縣、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只實施貨幣補償,補償后,原租賃關系終止。對持有工企房屋承租證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貨幣評估補償金額的70%給予補償,其余30%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四、補償面積確定
以房屋產權證書登記面積為準,由房屋所在地的區采沉辦(住建局)負責核定,并將避險搬遷補償居民姓名、核定補償面積等信息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在評估補償時,以規劃用途為準。
五、補償金額確定
補償金額=非住宅房屋補償額+其他補償
(一)房屋補償。
私有非住宅房屋補償額=面積×評估價格;市(縣、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補償額為=面積×評估價格(其中工企房屋使用證的持有人占補償金額的70%,房屋所有權人占30%)
(二)其他補償。
1.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
2. 貨物運輸和設備拆裝費用;
3. 室內外裝飾裝修補償費用;
4. 因避險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助。對私有產權產權人和市(縣、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持有承租證的承租人,一次性給予12個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補助。
停產停業補助條件: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對于無法提供工商、稅務等手續的,由被搬遷人提出申請和說明,經社區、街道和區政府認定后給予補償。
5. 對于與主房相連的自建部分,由相關區政府組織測繪,憑測繪面積,按殘值評估價給予補償。
六、避險搬遷協議的簽訂
各相關區政府在對非住宅房屋入戶核查和甄別其產權證(房照)后,按照原產權證(房照)面積,根據上述公式逐戶計算補償金額,與被補償人分別簽訂避險搬遷安置協議,收回產權證照,并將發放金額明細報市采沉辦。
避險搬遷協議文本由市政府統一制定,各相關區采沉辦(住建局)代表所在區政府與被補償人簽訂避險搬遷協議,協議一式八份,被補償人留存一份,區采沉辦(住建局)留存一份,其余六份由區采沉辦所持,用于辦理避險搬遷相關手續。
各相關城區加強被補償人的檔案管理,建立一戶一檔。
七、補償資金支付和危房拆除
(一)依據評估結果,各相關城區要抓緊組織與被補償對象簽訂搬遷補償協議,按照6141戶居民避險搬遷安置資金支付程序,及時向省開行申報補償金支付令,確保補償金按時到位并發放到被補償人手中。
(二)待被補償人撤離原房屋后,立即組織房屋拆除,此項工作自此方案政府頒布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八、優惠及獎勵政策
鼓勵避險搬遷被補償人,積極配合政府實施避險搬遷,政府給予以下獎勵:按要求在規定期限搬離危險區域原房屋的私有產權產權人和市(縣、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原非住宅房屋面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現金獎勵,由各相關區采沉辦(住建局)發放,其搬離期限由所在區政府采沉辦(住建局)確認。
被補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避險搬遷協議,沒有在規定期限搬離危險區域原房屋的,不享受100元/平方米獎勵政策。
九、強制避險搬遷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我市上述地質災害區內已出現地質災害問題,可能造成區域內居民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搬離危險區域原房屋的被補償對象,由所在區政府組織公安、綜合執法、公證和街道等部門采取強制措施,保證處于災害威脅的被安置對象全部搬離地質災害區,保證地質災害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