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7〕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撫順市統計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18號),設立撫順市統計局(簡稱市統計局),局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關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嚴格審核,監控數據質量,積極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加強統計法治建設和執法力度,健全防范統計數據弄虛作假。
2.加強統計宣傳工作,對統計輿情進行監測。
3.加強統計創新調查,增加相關專業新經濟統計創新調查。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建立完善新經濟統計調查制度,制定統計政策、規劃,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加強統計系統誠信體系建設。
(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區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全市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游、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新經濟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對全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六)管理全市各縣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監督檢查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市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七)協助管理各縣區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審報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統計數據庫系統,制定全市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統計信息系統管理制度,負責全市統計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信息安全,指導大數據在全市統計工作中的運用。負責統計經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與外省、市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數據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字綜合、政務公開、信訪、安全、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及后勤管理等工作;負責統計網絡正常安全運行及大型普查、調查數據處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二)執法監督處(統計設計管理處)。
組織實施對全市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聯合懲戒機制,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各縣區統計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規范民間統計調查,指導監督全市民間和涉外調查管理工作,擬訂統計執法監督工作規劃和目標,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監督檢查各縣區對國家和省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全市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區域經濟統計處)。
負責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組織實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城市基本情況、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等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發布、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
(四)國民經濟核算處。
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縣區地區生產總值和服務業增加值,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資金流量(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核算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國民經濟及服務業核算資料及有關財政、稅收、金融等統計數據并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全市各縣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
(五)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對工業增加值及其增速測算,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對全市工業經濟運行態勢進行監測、預警,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房地產業和非金融資產投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統計管理,組織實施民間投資、新產業投資的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七)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開展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八)人口和就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年度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企業用工情況調查和勞動工資統計,定期發布全市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統計信息,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九)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統計調查,承擔縣域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承擔農業普查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資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及各縣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等相關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開展全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統計監測與核算,開展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統計調查和綜合評價的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一)服務業統計處(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市服務業部分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機構類型單位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社會、民生、科技和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高新技術產業和新經濟、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情況、部分交通運輸行業能源消費、非公有制人才資源等統計調查,定期組織開展R&D資源清查和創新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服務業統計監測指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干部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審報工作,擬訂全市統計系統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統計系統干部培訓工作,協助管理縣區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協助管理省統計局市、縣級調查隊干部人事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