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撫順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8〕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4日
撫順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以下簡稱《意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6號)和《撫順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撫河長辦發〔201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區)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縣(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河長制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城管局、市水源辦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別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長制“四個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組織體系和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到位)、《意見》確定的6項主要任務、《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撫政辦發〔2017〕23號)確定的47項部門職責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護任務。
第五條 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六條 市河長制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結合年度重點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細化考核指標、考核標準、部門賦分權重及有關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報市總河長會議審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印發。
第七條 考核程序:
(一)自查評分。各縣(區)按照本辦法和考核方案,對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1月15日前報市各牽頭部門,抄送市河長制辦公室。
(二)部門評審。市各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組成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及重點抽查、現場檢查情況,對各縣(區)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確定考核得分,形成書面意見送市河長制辦公室。
(三)綜合評價。市河長制辦公室匯總計算各縣(區)綜合得分,形成綜合考核報告,報市總河長會議審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總河長會議審定后,轉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縣(區)主要負責人及其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的績效考核體系。
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區),有關部門要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市河長制辦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總河長、市副總河長或市河長約談縣(區)主要負責人及總河長。
第九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全面推行實施河長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責任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十一條 各縣(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考核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