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撫順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8〕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管理,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2007〕第55號令)、《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88號)等有關信息化管理要求,結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與市級各類政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機房、信息化設備、通信網絡等)、信息化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項目的建設與維護。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是指項目建設管理、運行管理、資金管理、信息資源管理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含新建、改擴建等)及運行維護。
第四條 市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領導和協調機構。其下設的辦公室(以下稱市信息辦)具體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的統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批。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項目咨詢專家庫,為信息化項目技術設計方案論證、評審和竣工驗收等提供咨詢服務。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信息化項目的資金預算,資金撥付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建設、管理、維護市級政務數據中心。負責組織或依法委托專業機構審核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技術設計方案。
第二章 基礎設施統籌管理
第五條 市級政務數據中心為市政務信息化建設提供基礎運行和支撐環境。市級政務數據中心由機房、網絡、服務器、基礎數據庫、存儲與災備、支撐軟件、公共應用系統、信息安全及數據交換等基礎信息化設施,運維保障體系和公共性信息化資源等組成。
第六條 市級部門根據本部門信息化建設的實際需求,充分利用市級政務數據中心的基礎資源,開展本部門的非涉密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非涉密信息系統,原則上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標,通過物理遷移、應用遷移、容災備份等形式,逐步遷移至市級政務數據中心。涉密信息系統,按照省電子政務內網建設的統一部署進行遷移整合。物理遷移的信息化系統,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繼續負責系統軟、硬件運維。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七條 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在全市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下統籌實施,其中基礎性、公共性的信息化項目,由市信息辦統一規劃建設。
第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批程序。
(一)每年6月份由市信息辦、市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財政投資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二)申報單位應在做好充分調研和需求分析的基礎上,編制項目技術設計方案,并提交至市信息辦。技術設計方案應載明項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現狀、應用需求、技術路線、建設目標、建設內容、信息共享、網絡安全、資金估算等主要內容,技術設計須完整、合理和可行。
(三)申報單位提交技術方案的同時,提交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承諾函。
(四)市大數據管理局出具技術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技術路線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實施計劃和資金估算是否合理;實施條件是否成熟等。
(五)市大數據管理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的信息化項目,需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審議通過。
(六)技術方案通過審查的項目,由大數據管理局提交市信息辦。市信息辦匯總并報請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列入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并由市信息辦下達計劃。
(七)市財政局以計劃為基本依據安排項目預算。
(八)市發改委以計劃為基本依據,依法依規審核批復項目。
(九)未列入市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財政資金。因特殊需要的計劃外信息化項目,經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照本辦法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 實施的信息化項目要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有關規定,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需招投標的信息化項目須到市發改委辦理招標備案手續。資金預算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信息化項目須引入監理機制。
第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審查項目資料完備性、規范性情況;審查項目履行合同和招標投標文件情況;審查系統各項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項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審查系統信息資源共享落實情況;以及審查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通過的信息化項目須報市信息辦備案。
第四章 信息化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信息化項目資金應堅持多渠道籌集、整合存量資源、強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資金按照財政資金要求進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鼓勵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行維護采用服務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運維成本。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五條 市信息辦組織開展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對信息化項目建設完成情況、運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共享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經績效評估后,被認定為沒有達到建設目標和使用目標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