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順市城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撫順市城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9〕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城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市城區環境空氣質量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污染防治攻堅戰績效考核辦法(試行)》(遼委辦發〔2018〕12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各區(含沈撫新城管委會)環境空氣質量進行考核,各區政府、沈撫新城管委會對本轄區環境空氣質量負總責。
第三條 各區政府和沈撫新城管委會應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和任期目標,圍繞考核目標,齊抓共管,聯防聯控,全民共治,重點抓好控煤、控塵、控油煙、控機動車、控散亂污企業、控秸稈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轄區環境空氣質量。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監測數據匯總結果,每月對各區進行考核。建立月排名、月通報制度,每月考核情況發各區政府,報市政府,并在報紙上公開。
第五條 對連續2個月細顆粒物(PM2.5)超標天數最多的地區,市政府約談該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對連續3個月超標天數最多的地區,市政府約談該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第六條 年底對各城區空氣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細顆粒物(PM2.5)未完成年度計劃目標的區,每超1微克罰繳5萬元;對優良天數未完成年度計劃目標的區,每差1天罰繳5萬元。如遇到沙塵暴等極端惡劣天氣導致的空氣質量超標,不計入考核范圍。罰繳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在年終結算時扣繳。
第七條 空氣質量考核罰繳資金由市政府統籌用于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和完成目標城區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