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責
2.2 專家委員會職責
2.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運行機制
2.4市防災減災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職責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救助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2 二級響應
5.3 三級響應
5.4 四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撫順實際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遼寧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撫順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撫順市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當相鄰省市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責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員單位組成;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審議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規體系建設;指導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促進防災減災救災科技推廣應用;統籌開展市級層面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應急救助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應急局承擔,負責與相關部門、受災縣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負責提出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響應的建議。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單位加強與受災縣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縣區需求,并向各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省、市下撥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2專家委員會職責
市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專家主要包括氣象、水利、自然資源、醫療防疫、礦山、化工(含煙花爆竹)、冶金工貿、交通運輸、特種設備、住建、消防、應急救援、法規宣教、科技與信息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地震地質災害、防汛抗旱等防災減災救災行業領域的專家。
2.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運行機制
市防減救災委根據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設立災情評估、轉移安置、生活救助、醫療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衛、恢復重建、宣傳報道等工作組。
(1)災情評估組。市應急局牽頭,成員由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游和廣電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統計局、市林草局、市氣象局、市通管辦、撫順供電公司等涉災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災情信息的核查、會商、評估、上報、匯總等工作;負責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在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間的共享;根據需要組織各領域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做好本行業領域的災情統計和報送工作。
(2)轉移安置組。市防減救災委統籌指導和協調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撫順軍分區、武警撫順支隊、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提出受災群眾安置計劃、安置點建設規劃,指導安置點建設和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
(3)生活救助組。市防減救災委統籌指導和協調市應急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通管辦、撫順軍分區、撫順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搶險救災所需的通信、交通、電力、生活用水、燃氣等保障;負責為受災群眾提供衣、食、住等物資保障,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4)醫療防疫組。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成員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做好災后災區醫療救助、藥品供給、防疫消殺和動物疫情防控工作。負責為受災群眾和搶險救災人員提供醫療救治和心理援助;搶險救災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災區衛生防疫、疫情監測以及飲水食品衛生安全。
(5)道路交通保障組。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成員由市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運送搶險救災人員和應急救災物資,為受災群眾轉移、應急物資運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災力量輸送、應急物資運送等道路和運力保障;負責組織應急力量對因災損毀道路和橋梁等搶修搶通。
(6)安全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成員由武警撫順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協助開展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7)恢復重建組。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成員由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通管辦、撫順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協助或指導災區人民政府,負責災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安全應急評估,指導恢復重建選址和規劃工作,幫助災區因災倒塌和損壞的居民住房、學校、醫院及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燃氣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以及組織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8)宣傳報道組。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市文化旅游和廣電局、市通管辦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突發事件應急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協助或指導相關縣區開展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
2.4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職責
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履行救災救助工作責任,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方針、政策和規劃的制定,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適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市委社工部:協助相關部門指導村(社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志愿者等參與救災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涉事縣區和部門做好網絡輿情應對處置工作;協助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工作。
(4)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動辦、市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批防災減災救災市本級項目,爭取救災應急補助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協調推進項目建設,組織開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應急調控;統籌指導災區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協調落實能源保供。負責統籌加強專業應急力量建設;指導協調單建人防工程的災害預防、避險疏散、搶險救援相關工作;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負責組織和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加救災工作。
(5)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并協調災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學校師生員工的轉移避險安置工作,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方案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6)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指導防災減災救災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成熟適用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動防災減災救災科技進步。加大對防災減災救災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防災減災救災研發資金投入,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科技支撐。
(7)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協調組織工業企業做好應急工業品(含醫藥)的生產保障工作,統籌做好無線電頻率使用需求保障及干擾查處工作;參與自然災害統計工作,負責提供分管領域災情數據及其他相關數據;負責溝通協調軍工企業參與救災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導工作,確保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
(9)市民政局: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區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群眾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負責聯系、指導、組織市慈善總會等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救助和救災募捐等相關工作。
(10)市司法局:負責防災減災救災立法審核,指導相關責任部門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普法宣傳,推動“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
(11)市財政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防災減災救災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申請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負責防災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管理。
(1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指導所屬教學機構制(修)訂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13)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指導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協助災區人民政府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
(14)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或指導災區人民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信息通報,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工作。
(15)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開展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負責指導因災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負責指揮中心、醫院、大型疏散場所等重點安置點和避難場所等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農村住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據職責分工,保證災區飲水安全。
(16)市交通運輸局:發生災害時,負責優先搶通受災群眾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重點確保高速公路、國道和主要省干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支持協調抗災救災人員和物資運輸;協調提供轉移受災群眾所需的交通工具。
(17)市水務局:負責組織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和地方性防護標準;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災后水利設施修復;根據職責分工,保證災區飲水安全。
(18)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重大農作物病蟲害、農作物疫情和農作物自然災害的預報與防治工作;及時調度市級救災備荒種子,指導農民采取搶種補種等災后生產恢復措施;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按照監測對象識別認定程序將受災困難群眾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確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貧致貧。
(19)市商務局(市外辦):負責組織和協調重點商貿流通企業做好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工作;加強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負責重大災害發生時國際救援和海外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市內外國機構和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協助做好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20)市文化旅游和廣電局:負責指導做好旅游景區的預警、避險、警示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受災區域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會同有關單位按職責做好文博場所及景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1)市衛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適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衛生防疫、醫療救援和心理援助。負責組織實施嚴重危害受災群眾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開展災害傳染病風險評估、指導災區做好災害防疫和消殺工作;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
(22)市退役軍人局:負責貫徹落實搶險救災中軍烈屬、傷病殘等人員保障標準和制度;負責指導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普及、教育培訓及演練工作。
(23)市應急局:牽頭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組織協調調撥救災物資,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撥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災情報送,承擔市防減救災辦日常工作。負責震情監視跟蹤與分析研判;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防治,推進地震災害隱患排查;參與地震災害調查與烈度評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工作。
(24)市國資委:負責協調相關企業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物資的緊急調撥和生產;聯系和協調監管企業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
(25)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災區食品、藥品安全及指導查處災區價格違法行為;對災后恢復重建地區的產品開展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26)市統計局:負責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核對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受災群眾的財產。
(27)市醫保局:負責指導災區落實醫療保障政策,保障受災困難群眾基本醫療保障權益。
(28)市林草局: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的監測和預防工作;指導開展重大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火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與技術培訓;督促指導災后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29)團市委:支持和引導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參與救災工作。
(30)市科協:負責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科普宣傳活動,協助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工作。
(31)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災區開展人道主義救助;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贈款物,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災后重建及社區備災工作;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與技能培訓,組織志愿者和動員群眾參與現場救護。
(32)撫順軍分區:根據市有關部門和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請求,負責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33)武警撫順支隊:負責幫助災區搶險救援、轉移受災群眾,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34)市通管辦: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做好災區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加強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設。
(35)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對災區寄遞捐贈物品的組織管理;統籌協助救災物資運送;負責郵政行業企業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36)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評估;負責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37)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38)撫順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災區供電企業盡快恢復被毀壞的輸配電設施等,保障電力供應。
(39)撫順金融監管分局:督促指導農業、農房等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查勘理賠等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農村、林草、應急(地震)、氣象等部門應及時向市應急局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應急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縣區的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應對措施。
(3)通知市應急服務中心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必要時提前調撥,下沉儲備,前置預置,協調有關部門啟動救災物資調運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防災減災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縣區應急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和管理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級相關涉災部門(行業)須按照以上兩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門(行業)的災情信息及其他相關數據。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市、縣區應急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2 接到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縣區應急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
4.1.3 災情穩定前,市、縣區應急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市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縣區應急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h區應急局每天9時之前向市應急局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縣區應急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4 對于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縣區應急局在災害發生后1 小時內上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市應急局,市應急局在接報后30分鐘內上報市委、市政府、省應急廳,必要時,縣區應急局可向應急管理部直報信息,并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應急局、省應急管理廳補報。
4.1.5 對于地震、山洪、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縣區應急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6 對于干旱災害,市、縣區應急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對于啟動國家響應的每5日續報一次。
4.1.7 受災縣區應急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局。
4.1.8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
4.2 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廣播電視、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市、縣區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救助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針對我市發生的自然災害,當國家和省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啟動相應級別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數);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2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15萬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報市委、市政府決定。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按照各自職責,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受災縣區負責同志及市防減救災委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災區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實地現場指導。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及相關專家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市應急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上報災情,及時提出并發布災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局報告有關情況。市防減救災委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縣區申請和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發改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為災區緊急配送中央、省、市級生活救助類應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和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撫順軍分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或市有關部門、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市應急局視情協調國家、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6)做好災區保障。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儲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組織工業企業做好應急工業品(含醫藥)的生產保障工作。市通管辦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縣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縣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撫順供電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市金融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縣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委社會工作部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動員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商務局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救災募捐等活動,市民政局委托市慈善總會等公益組織做好救災募捐相關工作。
(8)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縣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旅游和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應急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至19人;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2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
5.2.3 響應措施
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按照各自職責,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有關受災縣區負責人及專家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實地現場指導。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縣區開展救災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市應急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提出并發布災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及相關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減救災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縣區申請和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省、市預算內投資。市應急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為災區緊急配送中央和省、市級生活救助類應急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局視情申請國家、省應急管理部門調派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分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或市有關部門、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通管辦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測繪應急保障服務。撫順供電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市金融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受災縣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委社會工作部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動員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救災募捐等活動。市民政局委托市慈善總會等公益組織做好救災募捐相關工作。
(8)加強新聞宣傳。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縣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旅游和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減救災委。市應急局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一)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或可能死亡6人至9人;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9萬人以上12萬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及相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市應急局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實地現場指導。派出由市應急局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及時發布信息。市應急局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縣區申請和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市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和省、市預算內投資。市應急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以上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應急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局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分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或市有關部門、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疾控局)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通管辦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撫順供電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市金融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啟動救災捐贈。市委社會工作部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動員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和市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縣區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市應急局指導受災縣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一)某一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至5人;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或100戶以上、1000間或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萬人以上9萬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市防減救委主任、副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市應急局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實地現場指導。市應急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縣區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及時發布信息。市應急局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根據受災縣區申請和市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省、市預算內投資。市應急局會同市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市級以上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
(5)投入救災力量。市應急局視情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分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或市有關部門、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做好災區保障。市衛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通管辦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撫順供電公司組織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市金融監管分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市級以上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的,市應急局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受災縣區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局報告。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應急局向相關縣區通報,所涉及縣區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市應急局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縣區應急局及時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局要指導受災縣區應急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按照應急救災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要求,根據縣區財政、應急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申請和下撥市級以上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充分發揮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積極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省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局根據縣區應急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縣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市應急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申請中央、省資金補助方案和市級資金補助建議。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籌措市級以上救災資金并按程序及時下達。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區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收到縣區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強統籌指導,市、縣區應急局、財政局抓好落實。
6.3.2 按照省防減救災辦、省應急廳要求,每年9月下旬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對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縣區應急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6.3.4 根據縣區財政局、應急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申請和下達市級以上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受災縣區應急局根據需要及時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市應急局根據受災縣區申請視情調撥市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縣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縣區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建立健全市級及以上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縣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和省、市預算內投資。
7.1.4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結合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情況,市、縣區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按照應急管理部門核定的災情情況,申請動用預備費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報本級政府審定。
7.1.6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中央、省、市自然災害救災等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市、縣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不斷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不斷豐富儲備物資品種,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城區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的地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與企業簽訂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滿足災時救災物資需求。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簽訂運輸車輛保障協議,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分級儲備、統籌調撥、實物補償、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通管辦健全市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應用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申請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縣區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應用國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8 宣傳和培訓
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縣區、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區級預案報市應急局備案。市應急局加強對縣區、鄉鎮(街道)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其動態完善預案。
8.3.4 市應急局協調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撫順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撫政辦〔2023〕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