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政辦〔202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預案關系說明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市指揮機構
2.2 縣(區)指揮機構
2.3 市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2.4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2.5 市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2.6 現場指揮部
2.7 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收集與研判
3.2 預警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4 響應程序
3.5 事態研判
3.6 應急處置
3.7 安全防護
3.8 應急終止
3.9 信息發布
4 后期工作
4.1 調查與評估
4.2 善后處置
4.3 措施改進
4.4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5 應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應急隊伍保障
5.3 應急資源保障
5.4 經費保障
5.5 通訊交通保障
5.6 科研保障
5.7 宣傳、培訓與演練
6附則
6.1 保護區范圍
6.2 預案管理與修訂
6.3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高效、有序地組織預警、控制和處置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指南》《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通知》《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政辦〔2022〕44號)。
1.2.2 技術標準規范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10)、《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2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15)、《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610-201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1.2.3 相關文件
《關于調整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撫順部分)的批復》《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撫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子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核與輻射事故除外。
1.4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撫順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分別對應4個預警等級,預警顏色由高到低分別為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藍色(Ⅳ級)。
1.4.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中斷的;
1.4.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在大伙房水源保護區內,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1.4.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中斷的。
1.4.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保護區內發生的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認真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2)屬地為主,分級負責。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實行市、縣兩級分級響應。以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務實高效、穩步推進為原則,建立長期、穩定、可靠的上下應急聯動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能分工、責任到位,共同應對和處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
(4)快速反應,科學應對。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建立預警和處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善后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5)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引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工作準備、物資準備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提高現有監測機構的應急監測能力,實現一專多能、一機多用、常規監測與應急監測工作的有機結合。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成立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成撫順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
2.1 市級指揮機構
成立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在市政府領導下,統一負責保護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市應急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撫順縣縣長、清原縣縣長、新賓縣縣長、東洲區區長任副組長。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氣象局,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東洲區政府、遼寧省大伙房水庫管理局有限責任公司。
市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保護區的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協助和配合省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工作。
2.2 縣(區)級指揮機構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東洲區政府應成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編制本轄區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市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2.3 市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主要負責組織、領導、協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組織市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特大、重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時,組織開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3.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4.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省生態環境行政部門報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5.負責特大、重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6.負責確定應向公眾發布的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
7.不定期地組織修訂撫順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4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在市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
2.負責應急處置隊伍的日常訓練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演習,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市應急局有關決定事項;
3.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教育,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意識;
4.對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定各縣(區)及相關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5.監督檢查具有發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隱患重點單位的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
6.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傳達領導小組指令,啟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
7.編制、修訂撫順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及時對預案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8.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事態變化和處置情況;
9.負責收集整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10.完成市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5 市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負責組織全市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3.市應急局:負責協調組織相關救援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必要時,提請政府,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救援工作;指導事發地應急部門和事件責任單位做好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調查。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
5.市公安局:負責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6.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省政府決定退出的礦業權,依法(或申請省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負責涉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林業自然資源和林業生態保護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專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保護區內地質災害的發生。
7.市財政局:負責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市級應急能力建設、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執行市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提出科學的意見建議;承擔指導編制、評估、修訂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流域內污染源排查和一般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配合省廳做好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東洲區開展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督促、指導、協調現場指揮部處置工作;參與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對污染單位關停、面源污染治理等項目落實情況督查督辦以及綜合協調有關問題;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及生態環境恢復等工作。
9.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飲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取水口進水水質監測,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
10.市交通運輸局:在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1.市水務局:負責調水通道、水量和流向情況的監測,調度水利工程調水引流、引清釋污等,提供水污染應急救援所需水文資料;配合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受水城市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地;參與相關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等工作。
12.市商務局:負責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13.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14.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開展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負責對劇毒和高殘留農藥銷售和使用監管,控制和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責推進畜禽類污染物資源化利用,對獸藥銷售、使用情況實施監管,對隨意丟棄病死動物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15.市氣象局:負責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16.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東洲區政府:負責保護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監管工作;負責保護區圍欄安全維護工作和保護區居民、企事業單位的污水排放監管工作。在市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應急終止后,繼續實施信息公開、宣傳疏導、心理危機干預、衛生防疫及醫療救助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17. 遼寧省大伙房水庫管理局有限責任公司:協助配合市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開展相關工作。
2.6 現場指揮部
當發生飲用水源地環境突發事故時,由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根據不同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中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2.7 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工作組設應急專家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置組、應急保障組、應急宣傳組、善后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等7個。
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應急專家組主要職責:提供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意見和建議,為災害損失和生態修復方案提供咨詢和評估服務,提出保護區水質安全保障中長期規劃建議;
2.應急監測組主要職責:開展應急監測工作,為現場指揮部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研判發展趨勢,提供精確數據,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議;
3.應急處置組主要職責:控制污染源,清除污染物,調水引流,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監控水質;
4.應急保障組主要職責:提供物資與應急經費保障,隔離危險區域,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道路和通信暢通;
5.應急宣傳組主要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6.善后處置組主要職責:開展生態修復、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醫療救治工作;
7.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對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并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3 應急響應
3.1 信息收集與研判
3.1.1信息收集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接收來自各途徑的信息。信息來源包括以下途徑:
(1)收集大伙房水庫流域內污水處理廠及相關工業、畜禽養殖等企業資料、流域水利設施基礎資料、流域氣象水文、地形地貌、經濟概況等資料:流域內的水庫、閘壩、干渠、濕地等水利設施基礎數據(經緯度、可調節庫容等)。
(2)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 (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的水質異常信息。
(3)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信息,電話、網絡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門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信息。
(4)通過本市不同部門之間、上下游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報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信息后,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接到信息報告后,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與發布
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用藍色(Ⅳ級,一般)、黃色(Ⅲ級,較大)、橙色(Ⅱ級,重大)、紅色(Ⅰ級,特別重大)表示,由保護區各級政府負責發布。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縣(區)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政府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省政府發布。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2.2 預警措施
當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期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政府;
(3)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事件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當發布Ⅱ級、Ⅰ級預警時,還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命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
3.2.3 預警解除
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時,可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宣布解除預警的權責單位與發布預警一致。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
當發生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有關信息。
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按照規定做好情況核實及信息報送工作。
較大緊急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半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基本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并全程跟蹤續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及時限表
報告 主體 | 報告時限 | 報告對象 | 報告內容 |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立即報告 | 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應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
事發地縣(區)級或市政府環保部門 | 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4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 | |
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2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同時上報國家生態環境部 | ||
省生態環境廳
| 接到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立即進行核實,并1小時內報告。 | 國家生態環境部 |
3.3.2 信息通報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界污染事件時,事發地縣(區)政府應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相鄰區域同級政府通報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3.3.3 分級響應
與預警級別相對應,應急響應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級。
Ⅳ級響應,原則上由事發地縣(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派員指導。
Ⅲ級響應,原則上由事發地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當發生超出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市政府的申請或者實際工作的需要,應及時上報省應急領導小組。
Ⅱ級響應,由省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事發地各級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并于省應急領導小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Ⅰ級響應,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待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到位后,根據上級安排繼續指揮應急處置,或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后,市應急領導小組開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①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傷員救護情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群眾。
②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現場的人力、物力維護現場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戒嚴。
③開展現場勘察和污染源調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轉移污染源,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洗消或清除。
④對現場污染狀況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狀況,劃定飲用水源受污染區域,并對污染現場實施跟蹤監測。組織專家組分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⑤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工作的有關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提出相應的應急解決方案,請求上級支援。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管應急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各級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3.4 響應程序
3.4.1 Ⅰ級響應程序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程序。省應急領導小組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4.2 Ⅱ級響應程序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Ⅱ級響應程序,內容如下:
(1)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調集救援力量,協助事發地政府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3)調集應急物資與裝備,調派相關救援和技術支撐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可請求省軍區支援(物資和隊伍調動程序按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規定執行);
(4)按規定向環保部、省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請求環保部支援;
(5)向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立即啟動相關部門應急預案;
(6)通報保護區水庫供水城市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準備;
(7)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3.4.3 Ⅲ級、Ⅳ級響應程序
發生較大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保護區內市、縣(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比照Ⅱ級響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接管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3.5 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由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總指揮連同副總指揮、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成員,迅速組建參加現場指揮部指揮的各個工作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3.6 應急處置
3.6.1 應急處置原則
第一時間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擴散與蔓延,避免二次污染,減少環境損失;采取科學措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群眾正常生活;及時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及時開展善后處置、損害評估和責任調查工作;建立應急聯動處置工作機制,完善各部門間環境應急聯動機制。
3.6.2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責任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的有關基礎資料,為后續處置創造有利條件。
保護區各級政府(或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調撥應急物資,迅速開展先期處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減輕二次污染。有關監管部門應及時提供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3.6.3 應急監測
(1)應急監測方案
①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特點以及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條件,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根據需要確定監測點位和頻率及監測因子,及時掌握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
②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2)跨界聯合應急監測
發生跨界突發環境事件時,可在上級部門的協調下,制定聯合監測方案,共同開展監測。跨界地區的監測站以及大型單位的監測力量共同承擔聯合監測任務,建立聯合分析實驗室,統一人員、統一方法、統一儀器,按照聯合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聯合分析實驗室的監測結果經跨界地區的監測站現場技術負責人共同確認后,及時報送跨界區域環保部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
3.6.4現場處置
(1)監測范圍。應盡量涵蓋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和頻次。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采樣。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5)分析方法。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3.7 安全防護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3.7.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3.7.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①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影響范圍及程度,啟用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
3.8 應急終止
3.8.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1)進入本水源地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地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本水源地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地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8.2 應急終止程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情況和監測評估結果,由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2)接到應急響應終止命令后,現場指揮部結束現場處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3)應急結束后,水源地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在2周內向縣政府提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報告。
3.9 信息發布
需進行信息發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相關信息,由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統一發布。對于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對新聞報道提出建議。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4 后期工作
4.1 調查與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與評估工作,主要包括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原因及責任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理,監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對環境損失進行評估。
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與評估工作,由事發地縣(區)級以上政府或同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會同負責實施。
4.2 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結束后,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縣(區)級以上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同級政府負責,組織專家對環境損失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環境恢復、補償、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善后處置費用由造成該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按照屬地負責原則,不足部分由事發地縣(區)級以上政府承擔。
4.3 措施改進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政府針對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改進應急管理,強化預案建設,加強部門聯動和跨界聯動,彌補管理漏洞。強化風險意識,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強風險源防控能力,在流域上采取工程防控措施,減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風險。加強供水單位的應急建設,形成全防全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應急管理工作局面。
4.4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保險機制,鼓勵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存在環境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辦理相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是發生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源單位應當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5 應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建立聯絡機制,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應急救援隊伍要配備專門的通信設備,確保信息暢通。
5.2 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區)各級政府,應依托水利、衛生、交通、公安和生態等相關部門的專業技術機構建立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本單位的應急隊伍建設,形成市、縣和單位三位一體的環境應急體系。確保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能夠迅速完成應急監測、污染防控和現場處置等任務。
5.3 應急資源保障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應急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提高應急監測和現場處置能力;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水源保護區周邊重點風險單位應急物資配備要充足,必要時可進行調用,確保應 急處置所需物資能及時供應。
5.4 經費保障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應急能力、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等經費預算,由財政統盤考慮。
市、縣(區)各級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事發地政府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不足,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請求,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5.5 通訊交通保障
各職能部門要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
5.6 科研保障
有計劃地開展環境污染專項防治研究,包括現場污染調查方法、化驗室污染因子檢測、污染治理、應急裝備等,做到技術上 有儲備;開展應急處理技術交流,建立健全應急專家數據庫,提 高應對事件的科學水平。
5.7 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縣(區)政府,應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公眾宣傳保護區水質安全的重要意義、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電話:024-58289110)和應對有關知識,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
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區)政府和重點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6 附則
6.1 保護區范圍
2019年10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做出《關于調整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撫順部分)》的批復(遼政〔2019〕110號),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如下:
水源名稱 | 水源類型 | 保護區區劃方案 | |||
級別 | 水域 | 陸域 | 面積 (平方 公里) | ||
大伙房水庫 | 水庫型 | 一級 | 大伙房水庫主汛期限制水位126.4米高程線以下全部水域:渾河、社河、江南河、百花河自河流入庫口向上游延伸1000米的水域范圍,寬度為河道多年平均水位與兩岸交界線之間的距離或主河槽寬度。穆家攔河壩至蘇子河入大伙房水庫入庫口之間的河道,寬度為河堤內肩之間的距離(有河堤的河段),或蘇子河5年一遇設計洪水淹沒線與兩岸交界線之間的距離(無河堤的河段)。 | 大伙房水庫 20 年一遇洪水淹沒線(132.21米高程線)以下陸域范圍:渾河、社河、江南河、百花河-級水域保護區邊界沿岸縱深各100米的陸域范圍:蘇子河輸水河道河堤之間的陸域范圍(有防洪堤的河段),或一級水域保護區沿岸縱深各100米的陸域范圍(無防洪堤的河段)。 | 100.51 |
二級 | 入庫河流渾河、社河、百花河、江南河一級保護區邊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水域,寬度為河道多年平均水位與兩岸的交界線之間的距離或主河槽寬度。 | 一級保護區外徑向2000米的陸域范圍,邊界不超過流域分水嶺;渾河、社河、百花河、江南河二級水域保護區沿岸縱深2000米(兩岸各1000米)的陸域范圍。 | 220.19 | ||
準保護區 | 大伙房水庫一、二級保護區及蘇子河輸水河道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匯水區域。 | 5082.71 | |||
合計 | 5403.41 |
6.2 預案管理與修訂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預案管理。撫順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部門和單位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修訂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各縣(區)參照本預案制定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撫順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發布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6.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順市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撫政辦〔202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