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我市應對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鎮燃氣系統的突發事件,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與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和保障經濟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04〕33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遼寧省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遼住建公用〔2019〕21號)、《撫順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撫政發〔2015〕12號)等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城鎮燃氣系統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所造成的突發事件,按照后果嚴重程度及其影響范圍和時間,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突發事件。
I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2)城鎮燃氣系統發生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突發事件。
Ⅱ級(重大)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2)城鎮燃氣系統發生3萬戶以上、5萬戶及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突發事件。
Ⅲ級(較大)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突發事件。
(2)城鎮燃氣系統發生1萬戶以上、3萬戶及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突發事件。
IV級(一般)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突發事件。
(2)城鎮燃氣系統發生1萬戶及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突發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工作范圍和不同級別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1 工作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撫順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和城鎮燃氣系統運行過程中突發事件的預防、準備、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4.2 事故級別
(1)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IV級(一般)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
(2)超出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區域的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啟動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減少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主要責任單位,明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各自職責和權限,以及燃氣經營者、咨詢機構等職責,依法確定應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實施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依靠專家,科學處置。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采用先進技術,遵守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全面發布事故信息,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事故發展及處置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6 預案體系與銜接
全市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本預案是在《撫順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內,市政府應對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專項預案。
(2)各縣區政府制定的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與本預案相銜接。
(3)燃氣經營者制定的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與所在地縣區政府制定的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是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綜合指揮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工作。
2.2 組織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隊,撫順中燃公司、撫順昆侖燃氣公司、市供水集團、供電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2.3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突發事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警戒、封閉突發事件現場、道路或區域;決定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決定臨時調度有關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以及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工作組,作為市應急指揮部的咨詢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包括:
(1)組織領導全市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發布應急救援命令。
(2)根據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應急工作,并對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的意外情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3)在全市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應急力量、物資和裝備。
(4)應急結束后,及時總結應急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
2.4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通知并聯絡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及有關成員,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或立即投入救援;調集應急救援力量,協調、調運救援所需裝備和物資;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與管理,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
2.5 市應急指揮部工作小組及職責
當發生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必須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并設置統一規范、上下銜接、靈活高效的現場指揮編組。市應急指揮部內設綜合協調組、治安管理組、事故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小組。其職責和組成部門如下:
(1)綜合協調組: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主、市應急局配合,負責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報告,通知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力量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2)治安管理組:以市公安局為主,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配合,負責現場警戒、維持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以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3)事故救援組:以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和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為主,組織協調消防救援及專(兼)職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專家技術組: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為主,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5)醫療救護組:以市衛生健康委為主,組織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負責遇險人員的搶救和治療工作。
(6)后勤保障組: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主,組織協調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等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7)新聞報道組:以市委宣傳部為主,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和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等部門、單位配合,負責組織事故搶險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8)事故調查組:以市應急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主,會同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9)善后處理組:以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為主,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參加,及時、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 預警及信息報告
3.1 預警
燃氣經營者要定期做好對城鎮燃氣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確定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明確影響的范圍、信息渠道、時限要求、審批和監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
3.2 預警等級
根據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種顏色表示預警級別。
3.3 預警發布、解除和變更
紅色和橙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解除和變更;黃色、藍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解除和變更。預警發布、解除和變更可通過廣播電臺、電視、通信、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實施,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學校等特殊場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 預警行動
燃氣經營者到達燃氣突發事件現場進行分析研判,認為現場危險情況可能持續惡化或已經對險情實施有效控制,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變更或解除的建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件發展情況,對各方面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后,迅速提出預警變更或解除的意見和建議。
3.5 信息報告
3.5.1 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及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夸大也不縮小突發事件危害程度。
(3)直報: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要直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5.2 信息接收與通報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接收各縣區城鎮燃氣突發事件信息。接報并確認后,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有關負責人匯報,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3.5.3 信息報告程序
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向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管理部門、應急機構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其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認定突發事件級別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自救。
突發事件一經確認,燃氣經營企業應急機構要立即向本級應急局和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情況。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市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現場情況等。
(3)事故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救援所需的專業人員和搶險設備、器材等。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1)I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事故的前期處置和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政府、省安委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屬地原則,積極配合做好救援處置工作。
(2)II 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省安委辦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市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事故的前期處置和救援,并及時向省政府及省安委辦、省住建廳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屬地原則,積極配合做好救援處置工作。
(3)III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市應急總指揮部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4)IV 級應急響應行動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或住建部門組織實施。但超出本轄區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也可報請市應急總指揮部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 市應急指揮部響應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時,應做好事故詳細情況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記錄,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況進行初步調查、評估、判斷,立即建立與事故現場及縣區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等的聯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情況請示市應急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有關部門接到啟動城鎮燃氣突發事件預案的決定后,要按照職責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力量趕往突發事件現場,并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工作,各部門搶險救援人員由本部門救援負責人指揮,并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
4.3 指揮與協調
(1)市應急指揮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分析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并進行決策,是否啟動本預案。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將突發事件情況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需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導協調的,報告時一并提出處置建議。
(2)第一時間召開市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通報突發事件情況,布置突發事件救援工作。綜合協調組、治安管理組、事故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按照市應急指揮部指示要求,分頭開展應急工作。
(3)各部門和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綜合協調組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并收集匯總突發事件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和范圍,隨時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匯報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4)市應急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突發事件和應急情況決定城鎮燃氣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氣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須堅守崗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6)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必要時,調用事發地毗鄰縣區政府應急救援機構或隊伍,或商請專業救援隊伍和鄰近城市應急救援機構救援隊伍增援。
(7)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各應急救援專業組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8)各縣區政府要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企業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縣區政府和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要加強與相鄰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附近城市應急機構的溝通與協作,建立長期有效的合作關系。
(9)事故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
4.4 現場應急救援
4.4.1 先期處置
城鎮燃氣系統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后,堅持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燃氣經營者和歸口管理部門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做好現場搶險、疏散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4.4.2 響應行動
(1)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必須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②嚴格保護突發事件現場。
③迅速派人趕赴突發事件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④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突發事件情況,協調組織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2)確定突發事件受影響范圍
根據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與突發事件發生的位置劃分突發事件中心區域、突發事件波及區域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區域。
①突發事件中心區域。中心區域即距突發事件現場0-500m的區域(以下風、側風方向為主),或以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此區域燃氣濃度大,并伴有爆炸、火災發生,建筑物設施及設備損壞,人員急性缺氧窒息或中毒。
突發事件中心區域的救援人員需要全身防護,并佩戴隔絕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斷突發事件源、搶救傷員、保護和轉移其他有泄漏或爆炸可能的城鎮燃氣儲存裝置,封閉現場、疏散控制區域人員、隔絕控制區域內的一切火源等。非搶險人員撤離到中心區域以外后,應清點人數,并進行登記。突發事件中心區域邊界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②突發事件波及區域。突發事件波及區域即距突發事件現場500-1000m的區域(以下風、側風方向為主),或以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該區域空氣中燃氣濃度較高,作用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燃爆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或物品損壞。
該區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導防護、控制交通,視突發事件實際情況組織人員疏散轉移。突發事件波及區域人員撤離到該區域以外后應清點人數,并進行登記。突發事件波及區域邊界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該區救援工作重點放在及時指導群眾進行防護,對群眾進行有關知識的宣傳,穩定群眾的思想情緒,做基本應急準備。氣象部門要及時將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等氣象報現場指揮部,燃氣監測部門要隨時對突發事件中心0-500米區域、500-1000米區域監測(以下風、側風方向為主)并報告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指揮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突發事件受影響范圍。
(3)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維持治安
市公安局協助當地政府迅速組織力量撤離突發事件中心區域和突發事件波及區域的無關人員,對該地區實施交通管制,組織安全警戒,保持道路暢通,并維持突發事件受影響區域的治安穩定,要根據現場指揮部的命令和突發事件發生情況隨時改變控制范圍。
(4)現場救援
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相關企業要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和嚴重程度,組織救援人員、車輛、設備、器材等,按照預定的程序進行救援。
①現場組織。公安、應急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消防、企業專職消防隊伍的人員、車輛、設備對災害現場進行處置。
②現場處置。燃氣經營企業搶險隊伍要及時集結,保證搶險車輛和搶險設備迅速到位,按照職責進行搶險。
③工程搶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的準備和工程搶險工作。
④醫療救助。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醫護人員進行現場救治,并將傷員運送到附近具備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⑤新聞報道。新聞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現場搶救情況,配合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及時、準確向社會公眾進行報道,協助救援指揮部進行社會動員和穩定工作。
⑥證據留存。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突發事件現場原貌,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5 應急通訊
應急響應期間,協調組要合理安排人員值班,保證能隨時接收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事件發生地的事件信息;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及各組工作人員應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4.6 應急支援
當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超出我市應急處置能力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支援請求規定的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請求應急支援。
4.7 信息發布
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信息的公開發布均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并指定一名成員為唯一的發言人。特別重大事件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集中統一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新聞保密和新聞發布等應符合規定要求。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8 響應結束
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響應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
(1)現場應急救援結束應符合下列條件:
傷亡人員全部得到救護、安置,失蹤人員全部被確認;事故現場危險因素被完全控制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環境保護符合有關規定。
(2)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參加應急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援費用,整理搶險救援各種資料,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應急預案。
5 應急保障
5.1 指揮保障
應急指揮部要配備相關資料,以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顯示和傳遞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信息,為專家咨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接受、傳遞城鎮燃氣系統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為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5.2 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應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訊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應急響應啟動后,確保預案執行過程中通信與信息暢通。重點保障市應急指揮部同市政府、各縣區政府、燃氣經營者和應急救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市應急指揮部成員應建立與有關單位及人員、專家聯系的信息庫,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要保證聯系方式有效暢通。
應急響應通訊能力不足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批準,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采取緊急措施給予支持。
5.3 應急隊伍保障
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應建立專(兼)職救護隊伍,加強救護隊員的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識。
市應急指揮部可在依托企業專(兼)職救護隊伍的基礎上,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專職救護隊伍以及互救網救護隊伍。
互救網救護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集中演練,并赴企業走訪,熟悉企業的自然條件和狀況,為搶險救援做準備。
5.4 交通運輸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各縣區政府建立應急交通保障機制,能夠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對應急救援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援物資和人員能夠安全及時到達,最大程度贏得救援時間。
5.5 醫療衛生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各縣區政府充分利用當地醫療衛生資源,選擇具備條件的醫療單位作為本地區的應急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醫療救護工作。
5.6 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設備的防護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5.7 技術支持保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指揮部制定施救方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8 資金和物資保障
(1)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企業救護隊伍的經費應納入企業成本費,專款專用。
(2)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救護隊的裝備、器具、搶險和搶修設備等由企業負責人負責購置,并責成專人保管、維護。
(3)搶險救援需緊急征用的裝備、器具和物資,由縣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征用,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出面協調解決。征用的裝備、器具和物資費用,待搶險救援結束后,由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協調事故單位予以解決。
5.9 溝通與協作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危險源分布情況,建立檔案,制定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加強領導,溝通協作,減少損失,并做好城鎮燃氣安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6 后期處置
6.1 總結評價
(1)事件應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書面報告。
(2)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件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6.2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接到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通知后,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查明突發事件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突發事件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檢查控制事故進一步發展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編制事故調查報告后報市政府。如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處理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應如實提供證據并配合調查。
6.3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7)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6.4 恢復重建
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及時清理現場,對污染物進行收集、做無害化處理、處置;積極實施燃氣設施搶修重建工作,盡快恢復燃氣正常供應;對受損的各類市政設施分別由相關產權單位負責修復或重建;受事件影響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由所在縣區政府負責。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各縣區政府和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按規定向公眾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
(2)培訓。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應急救援培訓。
(3)演練。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及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編制演練方案,在火災、爆炸、泄漏、反恐等突發事件類型中進行選擇(可多項并演),確定演練內容、范圍、場所、方式等。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完善預案。
7.2 責任與獎勵
城鎮燃氣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縣區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7.3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城鎮燃氣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政策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對事件原因和處置情況的總結評價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8.1.1 城鎮燃氣系統
用于城鎮燃氣的門站、燃氣管網及其附件、儲配站、氣化站、調壓站、調壓箱、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車用燃氣的運輸、儲存、加氣及卸氣運行系統和設備;液化石油氣的輸配、運輸、儲存、灌裝、小區燃氣系統。不包括城鎮燃氣門站以外的長距離輸氣管道系統。
8.1.2 搶修
城鎮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8.1.3 運行
從事城鎮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城鎮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8.1.4 應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突發事件發生或者減輕突發事件后果的狀態,有時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8.2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解釋并更新。
8.3 預案的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電話:5750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