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省應急管理廳、公安廳、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遼寧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辦理、證據的收集與使用、協作機制、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八個附件,《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對象和范圍。《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應急管理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發現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參照本《辦法》辦理。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明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有七類,分別是: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二)強化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辦法》對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事故調查中的案件辦理分別作出了規定。關于日常執法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辦法》明確了應急管理部門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確了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期限及相關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告知書》,依法不予立案的,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應急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急管理部門對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關于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明確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參加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可以了解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對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提出追究刑事責任等建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在3日內將《立案決定書》抄送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由政府組織專門會議研討,并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人民法院意見。總體上,強化了各部門從立案到協調解決意見分歧的全過程協調配合。
(三)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辦法》著力構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常態化協作機制。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明確本單位的牽頭機構和聯系人,加強日常工作溝通與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并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二是每年定期聯合通報轄區內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訴、裁判結果等方面信息。三是應急管理部門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業性問題咨詢應急管理部門。受咨詢的機關應當及時答復;書面咨詢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答復。四是人民法院應當在有關案件的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規定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在互聯網公布。五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保障方面存在問題或者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方面存在違法、不當情形的,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時,《辦法》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四)為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案件移送書》《案件移送書》(回執)《立案告知書》《不予立案通知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不予立案決定書復議書》《立案監督建議書》和《立案決定書》八個附件,方便實際工作的開展。
相關文件:《遼寧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
網址:http://yjgl.ln.gov.cn/xxgk/zdzfxxgk/zwgkzdgz_zcjd/hyzcwj/202004/t20200401_3809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