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柔性執法事項清單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完善行政執法監管模式,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努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我市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實現新突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撫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撫順市行政執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單位:撫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5項)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
1 | 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行為 |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較輕,經限期治理能夠達到治理要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國家及省另有規定除 外 | |
2 | 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米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 有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米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 |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處一千元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拆除或者清除:(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米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二)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5米內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稈、易燃易爆物品;(三)在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保護區、風力發電機塔架基礎周圍10米內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堆放垃圾和礦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在發電、變電設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傾倒殘土、垃圾雜物;(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六)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七)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保護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挖掘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九)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十)在架空電力線路、電力專用通信線路保護區內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釣魚,采石,燒窯,燒荒,燒紙,放煙花。 | ||
3 | 危及發電、變電設施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的行為 | 有危及發電、變電設施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的行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 |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一)危及發電、變電設施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二)影響發電、變電設施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三)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四)破壞、損壞、涂改、移動、圍擋電能計量及用電信息采集設施。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
4 | 在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 有在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 |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處三千元罰款,并可以依法申請拆除或者清除:(一)在水力發電設施水域保護區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二)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500米區域內燒窯、燒荒或者焚燒垃圾等;(三)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側300米區域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四)在各種電力專用管道(溝)保護區、風力發電機塔架基礎周圍10米內或者電廠灰場范圍內,采石、取土、挖掘、打樁、鉆探、破壞植被;(五)向風力發電機、電力線路射擊或者拋擲物體;(六)在風力發電設施保護區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焚燒物體,進行爆破或者從事有污染的作業;(七)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區域內放風箏等飄動物體;(八)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九)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 ||
5 |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 | 有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 |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建設電力設施的;(三)未制定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四)未按照規定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 |
單位:撫順市教育局(共5項)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首次發生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 |
2 | 學校、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首次發生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 | 公辦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首次發生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首次發生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5 | 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行為 | 涉事教師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首次發生情節輕微,影響不大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
單位:撫順市公安局(共25項)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外國人拒不接受查驗出境入境證件;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外國人未按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外國人未按規定辦理死亡申報;外國人未按規定辦理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違反外國人住宿登記規定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
2 |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條第2款: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3 | 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條第1款: 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 |
4 | 拒不執行限期遷離決定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7條第2款: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并強制遷離;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5 | 非法居留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條第1款: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 | 未盡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
7 | 未經審核變更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一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 |
8 | 自行招錄保安員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和撤銷備案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二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 |
9 | 自行招錄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三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自行招錄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 |
10 | 違法規定招用保安員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四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 |
11 | 未按規定核查保安服務合同合法性或未按規定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五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2 | 未按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六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 |
13 | 未按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條七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 |
14 | 保安從業單位泄露保密信息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一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15 | 保安從業單位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個人隱私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二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個人隱私的; | |
16 | 保安從業單位或客戶單位刪改、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三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7 | 保安從業單位指使、縱容保安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四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 |
18 |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條五款: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 |
19 | 對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規定內容、計劃進行保安培訓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條:保安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計劃,對學員進行兩個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課時的培訓。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0 | 保安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頒發保安培訓結業證書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保安培訓機構對完成培訓計劃、內容和課時且考核合格的學員,應當頒發結業證書。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1 | 保安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建立保安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保存保安學員文書檔案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一款: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檔案制度,對學員成績、考核鑒定等基本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學員文書檔案應當保存至學員畢業離校后的第五年年底。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2 | 保安培訓機構未按規定備案保安學員、師資人員檔案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二款: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將學員、師資人員文書檔案及電子文檔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保安培訓機構違規收取保安培訓費用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保安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4 | 保安培訓機構轉包、違規委托保安培訓業務的行為 | 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社會惡劣影響的。 | 《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85號,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條:保安培訓機構不得以轉包形式開展保安培訓業務,不得委托未經公安機關依法許可的保安培訓機構或者個人開展保安培訓業務。第三十六條: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5 |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 | 違法行為非主觀故意且對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輕微違法行為,經當場指出后能夠立即改正的。 | 《遼寧省輕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 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對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輕微違法行為,經當場指出后能夠立即改正的,適用口頭警告。 |
單位:撫順市民政局(共10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或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或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 |
2 |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未向社會公開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或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或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對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或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或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或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 |
4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慈善組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
6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或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或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或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 |
8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 |
9 |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
10 | 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行為 | 首次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責令能限期改正。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單位:撫順市司法局(共3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2010年6月1日 司法部令第122號)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一)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 第三十二條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 |
2 | 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違法行為: (一)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組織形式等事項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展合伙人,辦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三)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設立分所,或者終止、清算、注銷事宜的。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第五十條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 |
3 |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違反《律師法》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25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對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存在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 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主席令第28號,1994年7月5日頒布)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2019年12月31日修訂)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2 | 對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涉及人數占職工總人數的10%以下;2.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累計2個月以下;3.每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國家法定標準1小時,或每月延長時間超過國家法定標準10小時;4.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5.未造成危害后果;6.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主席令第28號,1994年7月5日頒布)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2004〕第423號)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對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紹童工、未成年人就業,違反童工、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不涉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主席令第28號,1994年7月5日頒布)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主席令第65號,2006年12月29日頒布)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國務院令第364號,2002年10月1日頒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遼寧省勞動監察條例》 (2010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2004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介紹、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或者介紹、招用求職人員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介紹、招用人數處以每人2000元至500元罰款;對求職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4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主席令第28號,1994年7月5日頒布)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619號,2012年4月28日頒布)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六條: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
5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修訂)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頒布)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對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收取的財務價值人均300元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修訂)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修正)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正規下列規定處罰:(二)招用人員時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或扣留證件的,責令退還,并按招用人數處以每人1000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 | 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沒有違法所得;2.未造成危害后果;3.符合申請勞務派遣許可的法定條件,且有繼續經營意愿;4.按要求取得許可。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輔助性崗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0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修訂)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頒布)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19號,2013年6月20日頒布) 第三條: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公示。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8 | 對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主席令第70號,2007年8月30日頒布)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18年12月14日修訂)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9 | 對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主席令第70號,2007年8月30日頒布)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 |
10 |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沒有違法所得;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11 | 對用人單位拒不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行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第三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2 | 對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2018年12月14日修訂)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3 | 對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沒有違法所得;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700號)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14 | 對違反《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遼寧省就業促進條例》 (2012年9月27日頒布)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5 | 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和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超過法定期限一個月以為;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頒布)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修訂)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2000年6月27日頒布) 第二十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16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10年10月28日頒布)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998年12月16日頒布)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修訂)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0月26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2003年2月9日頒布)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2011年6月30日頒布)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7 | 對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1月22日頒布)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2004年11月1日頒布)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1999年3月19日頒布)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第十五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2003年2月9日頒布)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 ||||
18 | 對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1999年3月19日頒布) 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 |
19 |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修訂)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下的罰款。 | |
20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修訂)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1 | 對違反《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2013年5月30日頒布)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
22 | 對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等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2006年9月2日頒布)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工資制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二)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三)未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支取工資的;(四)未按規定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的。 | |
23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2006年9月2日頒布)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罰款,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24 | 對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國務院令第724號)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5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活動的行為的處罰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涉及3人及以下;2.檢查之日起前12個月內無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查處記錄;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動整改或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改正。 | 《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2004年修正)第二十九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以欺詐、誘惑、脅迫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或者提供虛假勞動力供求信息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2007年10月30日頒布)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單位: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9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車輛通過橋涵未遵守限重、限高、限寬和限速規定。裝載超重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通過橋涵,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速度通過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2 |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照明設施,在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在照明設施上外接電源,利用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和設置廣告的,未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未按照規定繳納賠償費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動固定公共交通設施的,未經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沒有按照規定繳納賠償費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4 |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排水設施上接設管道、挖掘排水設施。確需接設管道、挖掘排水設施的,沒有經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5 | 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氣設施的,沒有經過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單位或個人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供氣設施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 | 在供氣設施管理范圍內施工,未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且沒有采取保護措施,使供氣設施受損壞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7 | 未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實施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轉的作業,并未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用熱單位在供暖期內未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申報,未經同意停止供熱檢修設備的或緊急搶修后24小時內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
8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為 | 情節輕微,限期內整改的,給予警告,不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9 | 確需改建、拆除或者遷移的,未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單位或個人擅自改建、拆除或者遷移供氣設施的行為 | (一)未造成設施損壞 |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
單位:撫順市交通運輸局(共30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證件不按照規定攜帶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2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證件不按照規定攜帶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3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證件不按照規定攜帶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證。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證件不按照規定攜帶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5 | 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超期30日(含)以內沒有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經告知后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 |
6 | 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經告知后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 |
7 | 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處罰 | 經告知后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8 | 道路運輸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 以人員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人員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道路運輸證件不按照規定攜帶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9 |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處罰 | 以車輛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車有合法有效的證件。 | 1.《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的,處一百元罰款。 2.《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 |
10 | 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試車場地的行為 | 年內首次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經責令能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11 | 在公路用地挖溝引水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年內首次在公路用地實施挖溝引水行為,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不足10米,經責令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公路用地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2 |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 以人員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查證該人員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 1.《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的,處一百元罰款。 2.《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 |
13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出于自身宣傳目的,在注冊地址前首次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立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能夠立即消除或糾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4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臨時占道擺攤設點沒有造成交通堵塞,年內首次違法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臨時性堆放物品且及時搬走、清理的,占道堆放物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年內首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年內首次違法并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臨時性設置障礙物且及時搬走、清理,年內首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在公路路肩上打場曬糧或在公路路面上打場曬糧5平方米以下,能夠及時糾正且屬于年內首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臨時利用邊溝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統堵塞并及時糾正且屬年內首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5 | 違法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的處罰 | 首次且正在實施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能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16 | 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處罰 | 首次且正在實施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行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經責令改正能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
17 | 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處罰 | 以船舶為判別首次的對象。配備“多證合一”證書或查驗二維碼視為攜帶。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8 | 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的行為 | 經告知后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將報廢船舶的船舶營運證或者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9 | 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處罰 | 因保障航行安全的原因,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七條 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0 |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的處罰 | 未攜帶有效船員適任證書,經查證該船員有合法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21 | 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處罰 | 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一)未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 |
22 |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以項目合同段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
23 |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定期向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狀況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條第(一)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定期向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狀況的。 | |
24 |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條第(二)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 | |
25 | 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條第(五)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6 | 交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三)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的。 | |
27 |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處罰 | 以項目合同段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四)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的; | |
28 |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將進場使用的建筑材料檢驗合格資料等信息記錄存檔備查的處罰 | 以項目合同段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六)未將進場使用的建筑材料檢驗合格資料等信息記錄存檔備查的。 | |
29 |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未做好監理記錄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二)未做好監理記錄的。 | |
30 |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監理細則的處罰 | 以交通建設項目為判別首次的對象,經告知后及時改正的。 | 《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監理細則的。 |
單位:撫順市農業農村局(共5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違規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行為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17日發布)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
2 |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行為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17日發布)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
3 | 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違法的行為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29號,2003年7月4日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跨區作業中介服務組織不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技術人員,沒有兌現服務承諾,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服務費,可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有關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行為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29號,2003年7月4日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第三十條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
5 | 家畜家禽未實行舍飼圈養或者定點放養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遼寧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2011年1月17日頒布)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實行舍飼圈養或者定點放養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單位:撫順市商務局(共5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的行為 | 首次發現家庭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2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為 | 首次發現家庭服務機構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3 | 特許人未依法向被特許人披露相關信息的行為 | 首次發現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且違法情節輕微,經被特許人認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
4 |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未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經營者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的行為 |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且情節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5 | 發卡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行為 | 首次發現經營者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撫順市水務局(共10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 注 |
1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 | 屬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當事人無主觀故意,沒有造成明顯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的,不予行政處罰。 | 《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
2 | 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 | 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排除阻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
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行為 |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排除阻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
5 | 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行為 | 種植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排除阻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 注 |
6 | 擅自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經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 | 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消除負面影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 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防洪工程設施的,不予行政處罰。 | 《防洪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 |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行為 | 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且在停止違法行為,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
9 | 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行為 |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0 |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 | 逾期不繳納,在催繳之前繳納的,加收滯納金,不予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單位:撫順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共5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 一年內第一次發現并查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 娛樂場所 |
2 | 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行為 | 一年內第一次被查實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 娛樂場所 |
3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處罰的行為 | 一年內第一次被查實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娛樂場所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行為 | 一年內第一次被查實,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5 |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行為 | 一年內第一次被查實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1999年5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發布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共6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驗結果 | 企業認知態度好,經責令整改后及時主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驗結果的,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驗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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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水單位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 | 企業認知態度好,經責令整改后及時主動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或者及時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 :供水單位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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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未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無原材料進貨查驗和產品銷售記錄,或者未按規定配備衛生管理人員 | 企業認知態度好,經責令整改后及時主動補辦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原材料進貨查驗和產品銷售記錄,或者及時按規定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六款 :涉水產品生產單位未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無原材料進貨查驗和產品銷售記錄,或者未按規定配備衛生管理人員的。 | |
4 | 涉水產品經營單位無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或者無產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 企業認知態度好,經責令整改后及時主動補辦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或者補辦產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七款:涉水產品經營單位無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或者無產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 | 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 | 被監督單位認知態度好,及時整改,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 | |
6 | 醫療機構未辦理放射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 醫療機構認知態度好,及時主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 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 |
單位:撫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90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違反《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1.主動辦理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辦理的期限內辦理;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的。 | 一、登記注冊 |
2 | 違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 | 1.主動辦理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登記的期限內登記;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公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 1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
3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七十三條規定,公司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 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 1.主動辦理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辦理的期限內辦理;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將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二)未依法將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 | 一、登記注冊 |
5 | 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該條規定的業務活動以外的活動。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 |
6 | 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等相關規定,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或者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 | 違反《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和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 1.主動辦理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辦理的期限內辦理;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 一、登記注冊 |
8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9 | 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一、登記注冊 |
10 | 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1 | 市場主體未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 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2 | 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不明碼標價,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明碼標價。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3.沒有違法所得的。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 二、價格監管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3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網絡交易監督 |
14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的核驗、登記、建檔、更新義務;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法定違法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未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5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修改平臺協議和服務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其在平臺上開展的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
三、網絡交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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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6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三、網絡交易監督 |
17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 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8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9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沒有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三、網絡交易監督 |
20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沒有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1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2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三、網絡交易監督 |
23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沒有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24 | 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執法活動,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沒有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執法活動,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5 | 違反《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條例規定禁止內容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條例規定禁止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 |
26 | 違反《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未按照規定保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法律、法規對處罰未作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文件資料的,處二萬元罰款; (三)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四)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 | |
27 | 違反《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為網絡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經營者,任意調整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為網絡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任意調整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處三萬元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28 | 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 |
29 | 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 1.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是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自建網站或者互聯網自媒體上發布的;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五、廣告監管 |
30 | 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或者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確表示。 | 1.引證內容真實、準確、合法;2.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未超出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3.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4.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1 | 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者專利種類。 | 1.該專利合法有效;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五、廣告監管 |
32 | 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或者未顯著標注“廣告”字樣。 | 1.消費者能夠通過內容辨明為廣告;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3 | 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規定,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中介服務機構名稱。 |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且已經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4 | 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者《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1.該醫療機構具有從事廣告所稱醫療活動的合法資格,且已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有效期內;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五、廣告監管 |
35 | 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 | 1.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相一致;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6 | 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規定,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 | 1.已取得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相一致;2.主動停止發布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后及時停止發布;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五、廣告監管 |
37 |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38 |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9 |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文字、符號、數值、單位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 | 1.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文字、符號、數值、單位等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2.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40 |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
41 |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2 |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43 |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44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關信息備案義務。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分支機構或者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5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執行并公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相關制度。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執行并公開相關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46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存記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要求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存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7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8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49 | 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未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0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送餐單位未對送餐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51 | 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2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53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或者未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4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六、食品安全監管 |
55 | 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56 | 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七、產品質量監督 |
57 | 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 1.主動辦理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辦理的期限內辦理;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8 | 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和編號。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 七、產品質量監督 |
59 | 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者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未按規定提交召回報告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 (二)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 | |
60 | 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者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提交分解結果、保存召回記錄、發布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者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 (四)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 |
61 | 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汽車零部件生產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 零部件生產者違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2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未主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調查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七、產品質量監督 |
63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未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未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生產者未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
64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未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5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后,未按時限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召回計劃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七、產品質量監督 |
66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未在時限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接受公眾咨詢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
67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生產者未按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未按有關規定對召回的消費品處理,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未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風險的消費品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
68 | 違反《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者未在時限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召回總結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9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竣工驗收后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
70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未依法設置定期檢驗標志;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1 | 違反《計量法》第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 | 1.主動停止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的期限內停止;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計量法》第二十五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九、計量監管 |
72 | 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未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或者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73 | 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標注凈含量。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4 | 違反《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未依照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 十、標準監管 |
75 | 違反《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 |
76 | 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 十一、認證認可監管 |
77 | 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認證委托人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 |
78 | 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通過認證而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9 | 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申請商標注冊或未經核準注冊,而在市場銷售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違法經營額,未造成損害或者初次違法造成損害極小的。 | 《商標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十二、知識產權保護 |
80 |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違法經營額,未造成損害或者初次違法造成損害極小的。 |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81 | 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馳名商標企業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實施表述性描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
82 |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使用經他人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注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83 | 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1.不知道該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2.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3.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十二、知識產權保護 |
84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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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損害或者初次違法造成損害極小的。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86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十二、知識產權保護 |
87 | 違反《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但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商品合法來源。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88 | 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八條 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標識標注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
89 | 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平臺內經營者侵害的通知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后,未對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90 | 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 | 1.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2.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單位和產品名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 | 十三、醫療器械監管 |
單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1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 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撫順市氣象局(共12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 及時主動糾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業務造成影響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
2 |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行為 | 主動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氣象業務未造成影響。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行為 | 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四十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 | 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出現安全事故。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人員是否取得資格證;(二)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五)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 |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行為 | 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3.《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 |
6 | 升放氣球活動未指定專人值守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出現安全事故。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 | 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出現安全事故。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 | |
8 |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出現安全事故。 |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 |
9 |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使用許可。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的情形 | 不予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0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的行為 | 未利用許可證開展活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第十七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 |
11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或者操作規程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 |
12 | 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 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
撫順市行政執法從輕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單位:撫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6項)
序 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
2 | 對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
4 | 對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
序 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 | 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
6 | 對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行為 | 對初次發生,情節輕微,當事人能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不予罰款。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單位:撫順市教育局(共5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3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 |
2 | 學校、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3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公辦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行為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3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 |
4 | 對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處罰 | 涉事學校、教育機構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3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5 | 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行為 | 涉事教師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教育,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影響;3年內未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
單位:撫順市司法局(共9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2010年6月1日 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一)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 第三十二條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 |
2 | 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違法行為:(一)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組織形式等事項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展合伙人,辦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三)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設立分所,或者終止、清算、注銷事宜的。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第五十條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3 |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違反《律師法》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4 | 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行為 | 情節輕微,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
5 | 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行為 | 初次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及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6 | 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行為 | 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
7 | 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行為 | 初次私自出具公證書及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8 | 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行為 | 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數量較少的;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 |
9 | 在執業活動中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為 | 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二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三)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
單位: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4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行為 | 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處5000元的罰款。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行為 | 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處1萬元的罰款。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 |
3 | 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 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社會影響或影響較小的處1萬元的罰款。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 |
4 |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 初次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0元罰款。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5年1月22日頒布) |
單位:撫順市農業農村局(共8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71號,2006年10月17日發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標志牌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的,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 | |
2 | 未使用注冊登記名稱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3號,1997年3月20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3 | 未按照規定辦理農機登記手續等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9月17日發布)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4 | 未按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等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植物檢疫條例》 (1983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1992年5月13日修訂)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 |
5 |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生產記錄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生產記錄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偽造生產記錄的,處二千元罰款。 | |
6 | 未按照規定對農產品包裝等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2017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農產品收購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對農產品包裝、標注或者附加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農產品收購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農產品收購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7 | 動物診療機構不再具備動物診療條件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19號,2008年11月26日頒布)第三十一條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 |
8 |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手續等的行為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農業部令第19號,2008年11月26日頒布)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三)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四)使用不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的。 |
單位:撫順市水務局(共6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行為 | 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 |
2 | 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 | 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的補救措施部分消除影響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行為 |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恢復原狀但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 | 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下,或者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行為 | 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 |
6 | 擅自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經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 | 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的補救措施部分消除負面影響的,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單位: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共3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供水設施、設備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 | 企業認知態度好,經責令整改后,主動積極配合整改,及時主動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供水設施、設備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的,并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 《遼寧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供水設施、設備采取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的。 | |
2 |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 被監督單位認知態度好,及時整改,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 | |
3 |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 | 醫療機構認知態度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第(四)項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 |
單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1項)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的情形 | 從輕處罰的依據 | 備注 |
1 |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 |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危害結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業務部或業務部查處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積極配合業務部或業務部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 (五)在業務部或業務部尚未掌握違法線索前主動陳述違法行為事實,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的; (六)主動舉報業務部或業務部尚未掌握的他人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