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領域內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領域內行業規范、操作標準和監管辦法,修改、完善相應行政處罰權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等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六)指導全市建筑活動并規范建筑市場,指導、監督建筑市場準入與清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擬訂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和造價監督及施工合同備案管理相關工作。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擬訂城市建設規劃編制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建設中有關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方案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所屬市政公用行業(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園林綠化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監督檢查及全市重點鎮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建設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市建筑工程、建設行業較大質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編制墻改、建筑節能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組織節能建筑認定工作。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
(十二)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供熱行業和市場管理,擬訂城市供熱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政府投資供熱工程的項目建設、監管工作,負責供熱行業安全監管和應急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領域執法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人民防空領域執法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指導、監督、協調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跨區域、重大復雜疑難違法違紀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的查處。擬訂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為準則和文明執法等規定,查處行政執法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組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業務培訓及業務考核,指揮和組織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六)擬訂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設施建設和管護、環境衛生作業和設施建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報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排澇、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維護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管護和建設、環境衛生作業和設施建設年度資金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七)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橋梁、排水、路燈等市政設施的管理,負責組織對市管市政設施進行維護,負責城區防汛的排水、排內澇工作,負責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等涉及市政設施方面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相關項目的建設,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
(十八)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并對園林綠化管護和建設進行組織實施和檢查,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管理和驗收,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修剪砍伐城市樹木等涉及園林綠化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負責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各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和驗收、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亮化和冬季除雪的組織協調、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設和維護。
(二十)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護和環境衛生作業的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城市市管市政設施維護、園林綠化管護和環境衛生作業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綜合協調縣區及市直相關部門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協調解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研究擬訂全市靜態交通總體規劃,指導協調各縣區及市直部門落實城市靜態交通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加快停車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協調各縣區及市直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等交通項目采取“市場化”運營管理,承擔市靜態交通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三)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城市相結合的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地下防護空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資源。
(二十四)制定并組織落實防空襲預案,建立輔助決策系統,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收集、研究、匯總人民防空信息,為政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二十五)指導監督人防工程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規劃、計劃,組織協調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和備案,負責對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防護、防化、通風設備和材料生產企業進行質量監督及資質和經營范圍審查。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十七)負責組織實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工作和人防工程使用費、補償費的征收工作。負責管理人防工程、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二十八)負責對破壞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對防空警報設備設施進行檢查,負責按防空警報建設規劃批準建設防空警報器。承辦市政府賦予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保障任務。
(二十九)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檢查、監督群眾防空組織的組建、訓練和演習工作。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應用和交流。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