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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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政辦發〔2018〕79號 |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重點企業“一牌兩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撫順市重點企業“一牌兩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撫順市重點企業“一牌兩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重點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努力營造“親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圍,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確定的重點企業,包括國家統計局審核通過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以及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招商引資企業。 第三條 “一牌兩卡”是撫順市政府為了促進在撫注冊及投資的重點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工業企業實現小升規、服務業企業限下升限上,吸引更多的外埠投資者到我市投資建設而對相關企業和投資者頒發的權益證明,即:“重點企業保護牌”、“企業檢查收費卡”、“投資者綠卡”。 第四條 持有“重點企業保護牌”的企業(以下統一簡稱“掛牌企業”)享受如下保護和支持政策: (一)對掛牌企業的行政執法檢查,應嚴格遵守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制度,按照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執行。未經市政府批準和公開,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稅收征管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和紀委機關、政法機關查處案件等執法檢查除外)。 進入掛牌企業檢查,檢查人員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二)掛牌企業的有關審批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要做到依法依規積極辦理,認真做好協同代辦、主動幫辦,進行全流程跟蹤服務。 (三)掛牌企業有不規范行為時,對情節輕微、及時糾正并未造成嚴重影響及后果的,以整改為主,不予罰款;對確需罰款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市政府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標準的,在下達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四)建立掛牌企業包保工作機制,市或縣(區)政府開展“一對一”包保工作,切實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及項目建設中的問題和困難。 (五)市政府相關部門,積極推薦掛牌企業申報國家、省資金支持的項目;對掛牌企業融資需求,市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給予支持。 第五條 持“企業檢查收費卡”可享受如下權益: 任何單位和部門進入掛牌企業檢查及收取費用,必須在企業檢查收費卡上進行登記,將檢查內容及收費項目名稱、時間、標準、依據以及執法人姓名填寫清楚。涉及收費的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或稅務票據,否則一律視為亂收費,企業可以拒絕并舉報。 第六條 持“投資者綠卡”可享受如下權益: (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對持卡人進行人身、財產檢查、扣押等(安全檢查、稅收征管、環境保護和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查處案件除外)。 (二)持卡人每年可在指定醫院享受免費常規體檢一次。 (三)持卡人及直系親屬可在市內各縣區城鎮辦理落戶手續。 (四)持卡人子女來我市中小學校首次就學時,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學校。 (五)持卡人的投資項目辦理報批手續享受全程代辦服務。 第七條 “一牌兩卡”申辦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不欠各種稅費、社會保險費的規上工業企業或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及招商引資企業,可以申請“重點企業保護牌”及“企業檢查收費卡”: (一)上一年度新升規工業企業或限上服務業企業。 (二)上一年度工業總產值完成5億元(含)以上工業企業,以及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服務業企業。 (三)上一年度累計工業總產值和營業收入同比增速15%以上的工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 (四)上一年度納稅總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企業以及納稅總額50萬元(含)以上的服務業企業。 (五)年度新增穩定就業100人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和限上服務業企業。 (六)在我市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 “投資者綠卡”發給符合第七條第六款企業中外埠來撫注冊的企業投資者及部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本卡有效期為二年。 第八條 申請“一牌兩卡”程序: 市營商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工信、商務、監委、發改、公安、稅務、教育、衛計、財政、人社、統計、工商、營監等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建議,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掛牌企業要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對掛牌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度;每戶掛牌企業的保護期為二年,逾期或經審核備案不再符合條件的予以收回、注銷,并在媒體上對外公告。 市營商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本辦法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和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營商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