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為保障供熱市場穩定,撫順市住建局起草了《撫順市供熱收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履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程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24年8月26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撫順市順城區臨江路東段振興大廈A座704室(市住建局供熱監管科)
郵政編碼:113006
聯系電話:57500570(傳真)
電子郵箱:fsszjwgyc@163.com
聯 系 人:潘瑩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26日
撫順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收費管理,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采暖熱用戶(簡稱熱用戶)交費、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的行為。
第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供熱收費的規定,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金額等收取采暖費。
第四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供熱價格、收費面積、供熱標準等內容。供熱價格、收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價格、面積及相關政策執行或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熱用戶應當交納采暖費。
第五條 采暖費交納與收取應當遵循誰用熱誰交費、誰供熱誰收費的原則。采暖費交費主體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房承租人。
第六條 熱費執行住宅、非住宅兩種價格,供熱面積及房屋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及用途為準。變更使用性質的以實際用途為準,凡用于經營性的住宅房屋,按照非住宅價格收取熱費。
第七條 未記入《不動產權證書》面積且有供熱設施的房屋,按新增供熱面積加收熱費。
第八條 房屋層高超過3米的,每增高0.3米加收10%的熱費,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計算,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熱負荷情況協商議定加收幅度。
第九條 安裝供熱設施或利用下層供熱設施取暖的閣樓,凈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積收取熱費,凈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照1/2面積收取熱費,凈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熱費。
第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規范收費行為,完善便民服務措施,公開收費服務標準和服務承諾,嚴禁違規收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一條 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收費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由所在區供熱管理部門協調解決。無法協調解決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撫順縣、清原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